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简称食品GMP),提高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相关卫生标准与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GMP认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卫生行政部门鼓励和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实施GMP,并根据本《办法》对各类食品生产企业按相应的审查评定标准进行GMP认定。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生产企业GMP认定工作,负责制定各类食品生产企业GMP评审项目及评定标准。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食品生产企业GMP认定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副厅长任主任委员,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处长和省卫生监督所所长任副主任委员,下设办公室,由卫生法制与监督处长兼任主任,承担食品生产企业GMP认定的申请资料初审、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评审。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GMP认定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食品生产企业GMP评审专家库。食品生产企业GMP评审专家库专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其专家应当从事食品卫生或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正廉洁,作风正派。专家库专家一届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申请食品生产企业GMP认定的企业应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
(四)企业的组织机构图(包括各组织部门的功能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企业专职技术人员情况介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六)企业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设备目录;
(七)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操作规范;
(八)生产企业的环境条件、仓储及总平面图和各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九)检验室人员、设施、设备情况介绍(包括主要设备验证情况和检验仪器、仪表校验情况);
(十)质量保证体系(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一)产品近期的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洁净厂房的技术参数报告;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并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填写清楚,不得涂改。
第八条 申请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卫生监督所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对该申请企业进行评审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GMP评审专家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专家推荐产生,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GMP评审专家应当以客观、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年审工作,认真履行其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审查之机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GMP评审专家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进行严格的考核评审后,应当出具综合评审意见及结论,拟定审查报告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对认定的企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湖南省食品生产企业GMP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湖南省食品生产企业GMP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在证书有效期内每两年检查一次。
第十五条 《湖南省食品生产企业GMP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由食品企业提出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重新审查、换证。
第十六条 申请变更《湖南省食品生产企业GMP合格证书》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的,应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证书原件。
第十七条 通过食品生产企业GMP认定的食品企业的日常卫生监督监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通过食品生产企业GMP认定的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发生产品卫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整改,收回证书,并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通过食品生产企业GMP认定的企业的产品在监测和抽检中发现不合格问题的,应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湖南省食品生产企业GMP合格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