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卫生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资质认证。省卫生厅于2004年开始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但目前我市除市职业病防治所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认证外,还没有一个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省卫生厅申报。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湘卫法监发[2004]18号文件的要求,为确保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规范、有序、合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现就做好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工作紧迫性、必要性的认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制度,也是依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不取得资质认证,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工作,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更不用说为职业卫生监督提供技术支撑作用,直接影响到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加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建设。
各区、县(市)疾病控制中心要积极争取财政投入,根据确定的申报等级,对照省卫生厅制定的标准和要求,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改善实验室工作条件。在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还要积极做好人员培训,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市职业病防治所要切实加强对区、县(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工作的技术指导,要组织专项培训,要深入区、县(市)进行现场指导,帮助区、县(市)做好资质认证的准备工作,全力推动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工作全面开展。
三、进一步明确要求,严格资质管理,确保我市职业卫生技术各项服务合法有效。2006年,除德山开发区、西洞庭管理区、西湖管理区、贺家山农场外,各区、县(市)疾病控制机构都要取得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市卫生监督所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超范围服务和无证服务的行为。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市卫生局决定从2007年1 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再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已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市)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精心准备,积极申报,确保在2006年取得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等级,确保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合法、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