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湘发[2006]11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管理,保障社区居民享有安全、及时、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O06]2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条 市、区(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范围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肺结核、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诊视,提供针对性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学校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医疗执业等卫生监督工作。
(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兼任,负责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医师的配备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一名公共卫生医师标准配备。不足两万名居民的社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疾控、妇幼专干各一人。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定一名卫生技术人员负责公共卫生工作。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业务管理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向社区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信息资料统计管理工作制度。
(二)计划免疫及疫苗与冷链管理工作制度。
(三)传染病管理制度。
(四).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五)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六)健康检查室工作制度。
(七)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健康教育管理室工作制度。
(九)慢性病管理工作制度。
(十)精神病门诊工作制度。
(十一)其他有关制度。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资料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医师须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为公共卫生医师的素质提高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医师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医师在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时,须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切实规范公共卫生服务行为。
第五章 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进行监督与管理,依照《常德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细则》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做好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市、区(市、县)两级疾控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监测与评价。
第十八条 市、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社区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将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公卫医师业绩的重要标准,并和依照《常德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考核细则》的考核结果一道作为核定政府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经费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